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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这些海关新规将影响进出口!
来源: | 作者:Mr.xu | 发布时间: 2018-06-01 | 4491 次浏览 | 分享到:
6月1日起,有一批海关新政策将开始实施,进出口企业、货代企业等需特别关注!

一.全面取消《入/出境货物通关单》(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0号)

1、涉及法定检验检疫要求的进口商品申报时,在报关单随附单证栏中不再填写原通关单代码和编号。企业可以通过“单一窗口”(包括通过“互联网+海关”接入“单一窗口”)报关报检合一界面向海关一次申报。如需使用“单一窗口”单独报关、报检界面或者报关报检企业客户端申报的,企业应当在报关单随附单证栏中填写报检电子回执上的检验检疫编号,并填写代码“A”。

2、涉及法定检验检疫要求的出口商品申报时,企业不需在报关单随附单证栏中填写原通关单代码和编号,应当填写报检电子回执上的企业报检电子底账数据号,并填写代码“B”。

3、对于特殊情况下,仍需检验检疫纸质证明文件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①对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在运输途中需提供运递证明的,出具纸质《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
②对出口集中申报等特殊货物,或者因计算机、系统等故障问题,根据需要出具纸质《出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联系单》。

4、海关统一发送一次放行指令,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单位凭海关放行指令为企业办理货物提离手续。

5、本公告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实施通关单联网核查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68号)同时废止。

二.取消部分产品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1号)

根据《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25号公布,质检总局令第170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经风险评估,决定自2018年6月1日起,取消对部分产品(清单见附件)实施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上述产品进口前,相关企业不需再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但货物入境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申报,依法接受检验检疫。

附件:

   

三.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监管(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6号)

2017年底,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监管相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6号),公告将从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1、中国海关开启舱单管理系统传输时限开关,即完整、准确的舱单数据必须在装船(驶离中国大陆船舶或者入境/过境中国大陆的船舶)前24小时通过电子数据发送给中国海关。

解析:
        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之前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主要数据。海关接受预配舱单主要数据传输后,舱单传输人应当在下列时限内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其他数据:

        ①. 集装箱船舶在装船24小时以前;
        ②. 非集装箱船舶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以前;
        ③. 航空器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4小时以前。
   
         超过规定时限怎么办?按照目前海关舱单系统设置,超过规定时限后,系统仍可以接受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但是数据报文必须要由海关关员进行人工审核后才可以入库。


2、提单项下的所有货物名称应在舱单中清晰、完整地逐一申报。

解析:
        新舱单调整的数据项包括:

        ①. 发货人代码 (必填项);
        ②. 发货人电话号码(必填项);
        ③. 发货人AEO 企业编码(选填项);
        ④. 收货人名称(必填项,请填写实际收货人名称;如果收货人为凭指令确定收货人即TO ORDER,这里必须填写“TO ORDER”);
        ⑤. 收货人代码(仅在有实际收货人时填写;如收货人为TO ORDER,则无需填写);
        ⑥. 收货人电话号码(仅在有实际收货人时填写;如收货人为TO ORDER,则无需填写);
        ⑦. 收货人的具体联络人姓名(仅在有实际收货人时填写;如收货人为TO ORDER,则无需填写);
        ⑧. 收货人的具体联络人电话(仅在有实际收货人时填写;如收货人为TO ORDER,则无需填写);
        ⑨. 收货人AEO企业编码(选填项,有实际收货人时可填写);
        ⑩. 通知方代码 ( 如收货人为TO ORDER,此项为必填);
        ⑪. 通知方电话号码 ( 如收货人为TO ORDER,此项为必填)。

3.舱单要求必须填写收、发货人及通知人(若为指示提单)的详细信息。中国境内企业须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Unified Social Credit Identifier)或组织机构代码(Organization Code)及其联系方式。境外企业须提供企业代码及其联系方式,例如:英国注册企业提供 Company Number 或 VAT Number;美国注册企业提供 CIK(Central Index Key)、EIN(Employer Identification Number)等。

解析:
        中国海关发布了《企业代码类型汇总表》供企业参考,可根据表中国家或地区的索引完成企业代码申报。填写格式为“代码缩写+企业代码”,例如:境内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应填写“USCI+代码”,暂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则填写组织机构代码“OC+代码”。

        所属国家或地区未列在《企业代码类型汇总表》或者无法提供表中所列企业代码类型的,应当填写实际收货人、通知人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定企业注册代码,填写格式为“9999+企业代码”;为自然人的,应当填写身份证、护照号或其他有效证件,填写格式分别为“ID+身份证号”、“PASSPORT+护照号”、“8888+身份代码”。

        对预计于2018年6月1日及之后从中国大陆装载出口的货物,船公司将遵守中国海关对舱单的新要求提交货     物的预配舱单。托运人在向出口地海关申报货物之前,应按照船公司指定船舶代理的要求进行预配舱单的录入。

注意:船公司不对收、发货人代码进行校对。发货人或订舱代理有责任在“船运指示”中提交准确的收、发货人代码。

4.海关对“货物简要描述”的内容实施负面清单管理,不符合海关相关要求的,作自动退单处理。

解析:
        比如“连衣裙”只能填写“Dresses”(连衣裙),不能填写“Apparel”(服装)。如果填写不规范,系统会自动退单。

        如果舱单没有按新规进行申报,货物将会被扣,进而引发大量额外费用,请大家务必引起注意。

(来源:海关总署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