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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权威解答你最关心的33个环保税问题
来源:国税局 | 作者:wujin66 | 发布时间: 2018-02-06 | 5043 次浏览 | 分享到:
 
实行环境保护费改税,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环保意识和遵从度,强化企业治污减排责任;有利于构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的绿色税制体系,强化税收调控作用,提高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实施环境保护费改税不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而是促进环境保护,其生态意义、社会意义远大于财政意义。

  1.为什么要开征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源于排污收费制度。我国于1979年开始排污收费试点。通过收费这一经济手段促使企业加强环境治理、减少污染物排放,对防治污染、保护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如执法刚性不足等问题,影响了该制度功能的正常发挥,排污费改税的呼声越来越高。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考虑到环保税的特殊性,《环境保护税法》开宗明义,在第一条就明确了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实行环境保护费改税,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环保意识和遵从度,强化企业治污减排责任;有利于构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的绿色税制体系,强化税收调控作用,提高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实施环境保护费改税不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而是促进环境保护,其生态意义、社会意义远大于财政意义。

  2.环境保护税在制度和政策安排上,是如何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引导企业治污减排,保护生态环境的?

  在制度上,环境保护税主要通过构建“两个机制”,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形成促进环境保护的长远制度安排。一是“多排多征、少排少征、不排不征”的正向减排激励机制,环境保护税针对同一危害程度的污染因子按照排放量征税,排放越多,征税越多;同时按照不同危害程度的污染因子设置差别化的污染当量值,实现对高危害污染因子多征税。二是“中央定底线,地方可上浮”的动态税额调整机制。《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了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税额标准的上限和下限,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因地制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提出具体的适用税额建议,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以满足不同地区的环境治理需求。
  在政策上,《环境保护税法》强化了三个政策导向:即“鼓励清洁生产、鼓励集中处理、鼓励循环利用”。一是鼓励清洁生产。根据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程度不同,《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设置了两档减税优惠,即纳税人排污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30%的,减按75%征税;纳税人排污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50%的,减按50%征税,以发挥税收优惠的正向激励作用。二是鼓励集中处理。《环境保护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缴纳环保税;第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三是鼓励循环利用。《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