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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这些海关新规将影响进出口!
来源: | 作者:Mr.xu | 发布时间: 2018-06-01 | 4489 次浏览 | 分享到:

        ⑧. 收货人的具体联络人电话(仅在有实际收货人时填写;如收货人为TO ORDER,则无需填写);
        ⑨. 收货人AEO企业编码(选填项,有实际收货人时可填写);
        ⑩. 通知方代码 ( 如收货人为TO ORDER,此项为必填);
        ⑪. 通知方电话号码 ( 如收货人为TO ORDER,此项为必填)。

3.舱单要求必须填写收、发货人及通知人(若为指示提单)的详细信息。中国境内企业须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Unified Social Credit Identifier)或组织机构代码(Organization Code)及其联系方式。境外企业须提供企业代码及其联系方式,例如:英国注册企业提供 Company Number 或 VAT Number;美国注册企业提供 CIK(Central Index Key)、EIN(Employer Identification Number)等。

解析:
        中国海关发布了《企业代码类型汇总表》供企业参考,可根据表中国家或地区的索引完成企业代码申报。填写格式为“代码缩写+企业代码”,例如:境内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应填写“USCI+代码”,暂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则填写组织机构代码“OC+代码”。

        所属国家或地区未列在《企业代码类型汇总表》或者无法提供表中所列企业代码类型的,应当填写实际收货人、通知人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定企业注册代码,填写格式为“9999+企业代码”;为自然人的,应当填写身份证、护照号或其他有效证件,填写格式分别为“ID+身份证号”、“PASSPORT+护照号”、“8888+身份代码”。

        对预计于2018年6月1日及之后从中国大陆装载出口的货物,船公司将遵守中国海关对舱单的新要求提交货     物的预配舱单。托运人在向出口地海关申报货物之前,应按照船公司指定船舶代理的要求进行预配舱单的录入。